《周礼》所倡导的人文精神

制度规范正当性的根据,是仁爱精神,或者更确切地说,是博爱精神。
儒家“仁爱”观念包括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:差等之爱;一体之仁。只谈差等之爱,最终会逻辑地导向杨朱的“唯我”,即不再是儒家;只谈一体之仁,最终会逻辑地导向墨翟的“兼爱”,也不再是儒家。儒家的“仁爱”观念,既承认“爱有差等”的生活实情,又通过“推扩”的功夫,超越这种差等之爱,走向“一视同仁”。所谓“推扩”,就是推己及人、推人及物,例如:“己欲立而立人,己欲达而达人”(《雍也》);“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”(《梁惠王上》);乃至“亲亲而仁民,仁民而爱物”(《尽心上》)。这也就是所谓“博爱”,即韩愈所说的“博爱之谓仁”(《原道》)。此乃制度规范之正当性的根据所在。
从差等之爱方面看,兄弟情谊只是儒家倡导的“五伦”情感之一而已,既不能设想对父母的爱等同于对兄弟的爱,也不能设想对禽兽的爱等同于对兄弟的爱;从一体之仁方面看,儒家的博爱不是一种空洞的口号,而是具有充实内容的实质原则,这个原则就是:既承认差等之爱的生活实情,又强调超越了这种差等之爱的一视同仁。
《周礼》的制度设计,体现着儒家的博爱精神。如:
保息制度:“以保息六养万民:一曰慈幼,二曰养老,三曰振穷,四曰恤贫,五曰宽疾,六曰安富。”(《地官·大司徒》)郑注:“保息,谓安之使蕃息也。”